药品价格管理规定最新

2024-01-09 08:09   爱乐医讯网   

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价格行为。

第三条 药品价格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 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权限内的药品价格管理。

第二章 药品价格构成

第五条 药品价格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各种费用。

第六条 药品价格构成应当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充分考虑药品的成本、社会平均利润率以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 药品价格不得与药品质量、疗效等因素脱钩,避免以不正当手段转移价格成本。

第八条 鼓励生产者、经营者积极开展价格自律,合理制定药品价格,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三章 药品价格监管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制度,加强对药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药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药品价格的动态变化。

第十一条 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药品价格评估

第十二条 药品价格评估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测算、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药品价格评估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药品的成本、疗效、质量等因素。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药品成本、质量、疗效等方面的资料,以便进行价格评估。

第五章 药品价格公示

第十五条 药品价格公示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药品的零售价、批发价等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价格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药品价格信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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